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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版(甲级、乙级)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

新版(甲级、乙级)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等级

发布时间:2023-12-28     浏览:105 0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分为甲级、乙级。


一、甲级资质标准

1.1企业资信能力

(1)净资产 1 亿元以上;


(2)近 3 年上缴建筑业增值税平均在 800 万元以上。


1.2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10 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 10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机电


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 1 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


1.3企业工程业绩

近 5 年承担过下列 2 类中的 1 类以上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单项合同额 1 亿元以上的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 3 项;


(2)单项合同额 3500 万元以上的石油化工主体装置(可含附属设施)检维修工程3项。


二、乙级资质标准

2.1企业资信能力

净资产 1000 万元以上。


2.2企业主要人员

(1)具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 5 人以上;


(2)技术负责人具有 5 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为机


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 1 项以上本类别工程业绩。


三、承包工程范围

3.1甲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和检维修。


3.2乙级资质

可承担大型以外的石油化工工程的施工,各类型石油化工工程的检维修。


注:

1.石油化工工程是指油气田地面、油气储运(管道、储库等)、石油化工、化工、煤化工等主体工程,配套工程及生产辅助附属工程。


2.石油化工工程大、中型项目划分标准: 大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


(1)30 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气)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


(2)50 万立方米/日以上的气体处理工程;


(3)300 万吨/年以上原油、成品油,80 亿立方米/年以上输气等管道输送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


(4)单罐 10 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 30 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库,单罐2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 8 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单罐 5000 立方米以上、总库容 1.5 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单罐 400 立方米以上、总库容 2000 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及轻烃储库,单罐 3 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 12 万立方米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储库,单罐 5 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设工程;


(5)800 万吨/年以上的炼油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常减压、脱硫、催化、重整、制氢、加氢、气分、焦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6)60 万吨/年以上的乙烯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对二甲苯(PX)、甲醇、精对苯二甲酸(PTA)、丁二烯、己内酰胺、乙二醇、苯乙烯、醋酸、醋酸乙烯、环氧乙烷/乙二醇(EO/EG)、丁辛醇、聚酯、聚乙烯、聚丙烯、ABS 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7)30 万吨/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8)24 万吨/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9)32 万吨/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0)50 万吨/年以上纯碱工程、10 万吨/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1)4 万吨/年以上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2)项目投资额 6 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染料、中间体、农药、助剂、试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3)30 万套/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4)10 亿标立方米/年以上煤气化、20 亿立方米/年以上煤制天然气、60 万吨/年以上煤制甲醇、100 万吨/年以上煤制油、20 万吨/年以上煤基烯烃等煤化工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中型石油化工工程是指大型石油化工工程规模以下的下列工程:


    (1)10 万吨/年以上生产能力的油(气)田主体配套建设工程;


    (2)20 万立方米/日以上气体处理工程;


    (3)100 万吨/年以上原油、成品油,20 亿立方米/年以上输气等管道输送工程及配套建设工程;


    (4)单罐 5 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 10 万立方米以上的原油储库,单罐 5000立方米以上、总库容 3 万立方米以上的成品油库,单罐 2000 立方米以上、总库容 1 万立方米以上的天然气储库,单罐 200 立方米以上、总库容 1000 立方米以上的液化气及轻烃储库,单罐 2 万立方米以上、总库容 6 万立方米以上的液化天然气储库,单罐 1 亿立方米以上的地下储气库,以及以上储库的配套建设工程;


    (5)500 万吨/年以上的炼油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常减压、脱硫、催化、重整、制氢、加氢、气分、焦化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6)30 万吨/年以上的乙烯工程,或者与其配套的对二甲苯(PX)、甲醇、精对苯二甲酸(PTA)、丁二烯、己内酰胺、乙二醇、苯乙烯、醋酸、醋酸乙烯、环氧乙烷/乙二醇(EO/EG)、丁辛醇、聚酯、聚乙烯、聚丙烯、 ABS 等生产装置和相关公用工程、辅助设施;


    (7)15 万吨/年以上的合成氨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8)12 万吨/年以上磷铵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9)16 万吨/年以上硫酸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0)30 万吨/年以上纯碱工程、5 万吨/年以上烧碱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1)2 万吨/年以上合成橡胶、合成树脂及塑料和化纤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2)项目投资额 2 亿元以上的有机原料、染料、中间体、农药、助剂、试剂等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3)20 万套/年以上的轮胎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14)4 亿标立方米/年以上煤气化、5 亿立方米/年以上煤制天然气、20 万吨/年以上煤制甲醇、16 万吨/年以上煤制油、10 万吨/年以上煤基烯烃等煤化工工程或相应的主生产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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