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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资质分立不合格会有哪些不利影响?
随着建筑行业的竞争愈发激烈,建筑资质显得尤为珍贵,因此市场上涌现出一大批冒险的企业,它们采用隐瞒、欺骗等恶劣手段,强行分立和转移资质。这些企业除了会受到通报和行政处罚外,还可能面临哪些不利的局面呢?
一、分立不合格资质或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原资质许可机关将予以撤销,并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同时处以3万元的罚款。在3年内,该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无论是新办、升级、增项,还是重组分立,该项资质都将被撤销,并面临一定罚款。同时,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项资质。
此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还会影响企业信用,甚至可能导致企业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对企业的经营和商业行为产生不良影响。
2018年10月,住建部发布了《关于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该通知涉及《住房城乡建设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住房城乡建设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和《住房城乡建设域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三个暂行办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住房城乡建设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暂行办法》将101种行为列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第92条明确指出,存在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申请或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行政许可、政策补贴、评比达标表彰、绿色建筑标识以及提供虚假信息、出具虚假报告等非法行为的企业,将被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住房城乡建设域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对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信用主体,可以采取以下特别惩戒措施:
1. 行政性约束和惩戒: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
2. 市场性约束和惩戒: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实施限制高消费行为等措施。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其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3. 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退等惩戒措施。
4. 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信用主体严重失信行为。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
5. 其他法律法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及联席会议确定的惩戒措施。
二、建筑业企业如何避免信用风险?
首先,建筑业企业需要按照规定取得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这是企业开展各种工程业务的前提。其次,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企业必须符合资质标准要求,并按照标准要求进行工程施工,避免发生安全事故。如果企业资质证书到期,则按要求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延期。
此外,企业要申报新办、升级、增项、重组分立资质,也要按照相关要求和程序进行,特别是分立或重组资质,涉及到两家企业的资质和业务变动,更是需要遵纪守法,按法规程序办理,切勿冒险强制分立重组存在问题的资质。
随着行业规范的日益完善,如今建筑企业的信用信息可以直接反映在企业信用平台上,信息越来越透明化,各种建筑业务的发展也越来越多地与企业信用挂钩。对于建筑企业而言,一方面,建立良好的企业信用能促进建筑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更要避免企业信用风险,做到诚信经营,企业资质方面要合法维护和变更。